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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申请审核
一、设置依据:
《法律援助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85号)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法律援助条例>办法》。
二、申请条件:
1、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:
(1)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;
(2)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(3)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;
(4)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;
(5)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;
(6)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。
2、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:
(1)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;
(2)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;
(3)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。
3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。
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,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。
三、申报材料:1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,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;2、经济困难的证明;3、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。
四、办理程序:
1、受理:申请人到县法律援助中心(司法局)提交申请材料,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。
2、审查:(1)由我局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; (2)由我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。
3、决定:对申请进行审查后,符合条件的,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。
地址:策勒县人民政府司法局
联系电话:0903-6712148
表格下载: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表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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